立法院18日三讀《兵役法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案,未來國軍服役十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,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亡故者,雖未取得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之榮民身份,但其遺族將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受到同等照顧。提案委員林為洲表示,推動修法,是為完備國家對現役軍人之責任。
林為洲指出,現行服現役十年以上依法退伍除役官兵,可向退輔會申請核認為第一類退除役官兵,取得榮民身份,享有各項服務與照顧;反之,惟服現役十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前,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死亡者,因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定「退除役官兵」資格,其遺族亦無法受照顧,此規定很不平等,因此提案修法,增訂曾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官兵之遺族,得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,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。
林為洲表示,為使本次修正施行前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官兵遺族亦可同受照顧,增訂溯及適用規定。國軍弟兄姊妹,犧牲家庭、犧牲青春,保家衛國,貫徹信念,國家應該有責任把國軍及其家眷照顧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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